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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指引条款。违反本规定有关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 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 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未落实执勤规范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行政责任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社会消防组织的指导。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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