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 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 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 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 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 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