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 五 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 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 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 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 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 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 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 六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