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 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 开展下列工作 一.熟悉单位 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 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