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 旅,馆、饭店。三 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 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 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 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业务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 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