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 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 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 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 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四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 村 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 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