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三星级以上宾,旅 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 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 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 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 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 六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