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录用额度与购买服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额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委托服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录用,培训和管理消防队员。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和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执勤岗位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推动有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特殊工时管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办法、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十六条,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录用人员情况确定、并随本市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相应提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实行职业化.并可以享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用房建设,消防车辆购置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配备警报器 标志灯具,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任务时 免缴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第三十条 损耗补偿、外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补偿.火灾发生单位参加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 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参加应急救援造成的损耗补偿。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竞赛与表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消防组织技能竞赛。引导消防队员提高职业技能,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市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优秀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参加公安部119消防奖的评选、第三十二条.伤亡抚恤.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 应当由社会消防组织的组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落实医疗.抚恤等工伤待遇问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再就业服务 专职消防队可以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 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日常考核综合评定优秀,因体能。技能不适应岗位需要的。离队再就业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