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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训练与执勤第十七条。业务训练,市和区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训练进行指导、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训练要求 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业务训练、提高开展火灾预防工作的能力。第十八条、人员培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 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志愿消防队队员在接受培训后 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 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执勤要求.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执行值班备勤制度。第二十条,应急联动,专职消防队纳入市应急联动体系,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装备器材管理,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 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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