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 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而施工的 责令停工补充调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风险点位未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的 责令停工组织审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 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仍不验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和材料。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施工前对建设项目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经专家论证,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 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带班或者不进行旁站监理的 第五十二条,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 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办理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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