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四 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相关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 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