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 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 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条。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 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可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第三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验收 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