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 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 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 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