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 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 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 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 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