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 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 附着,下降完毕后 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由检测责任人签字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