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 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 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 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 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 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