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 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 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 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 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 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