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 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 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 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