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 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 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 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 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