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 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 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 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