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设计 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 建 构 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 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 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 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 工艺和建筑材料,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市、县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