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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意见抄送市 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第四十条。市。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管人员,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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