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基本费60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或者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未按照市 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地四周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的。二 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设置实时视频监控的 三 工地的大门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设置有关工程公示牌.图的.四。脚手架杆件未涂装规定颜色,脚手架内,外挡防护有缺口.安全网破损的。五,建 构。筑物拆除作业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六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施工单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地主干道未采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冲洗设施,冲洗不到位的,二。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 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未采用硬地坪作业法的 三、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无人员值勤指挥的,四.施工中建筑泥浆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的、五。在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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