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一条.建设,市政公用 公安、绿化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爆破拆除 道路与管线施工。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 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 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和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各类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或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环保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工程项目名称。防治扬尘污染采用的措施、环保负责人的姓名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房屋拆除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材料连续围档。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材料连续围档.二,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应当及时分类运往规定地点存放、不能马上运走的 应当堆放整齐.并采取遮盖 洒水 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三、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施工时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四,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 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六。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严禁抛洒各种物料.七。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及作业场地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地面,其它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采用其它方式进行地面硬化,保证平整坚实,无浮土。无积水。八,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在2日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九,房屋拆除作业完成后,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对房屋拆除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硬化,第二十五条.运输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在运输途中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不具备密闭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建筑工地出口处内侧 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禁止带泥驶出施工现场。并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行车路线和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倾倒场所处理。第二十六条.堆放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 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场地,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 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设置混凝土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档 采取加盖顶棚.覆盖,洒水或喷淋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三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 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在城市主要道路逐步实现机械化洒水清扫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硬化,防止扬尘污染.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 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铺装及维护。二 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绿化 铺装及维护 三,由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 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