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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条。在市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实行集中供热。禁止新建燃煤供热设施 现有燃煤设施及烟囱应当根据供热能力限期拆除,第十一条。在市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禁止安装,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第十二条。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以上 不含1吨,的锅炉或窑炉.应当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或其他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装置或采用其他脱硫,固硫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0。的煤炭及其制品。对于脱硫等污染治理设施到位,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且额定蒸发量2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和饮食服务的从业单位 个人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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