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 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 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建。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 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 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 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 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选址申请书,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九条 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第三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 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三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 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四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六 建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 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 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权属证明,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四,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红线图、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开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 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 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 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3,公共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 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并体现以下内容。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2 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3、立面色彩和材质、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6 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 及其它文字说明.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 电子文件1份.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 依照规划条件及 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 有效性 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 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 也可分别进行审查,第四十一条.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 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 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四十七条,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四十九条.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 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二,设有乡 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 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因城市 镇,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腾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五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料提交齐全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基地原状.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三、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 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第五十五条.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