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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 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五十七条 阻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 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并告知举报人、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六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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