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青海省土壤中有效硅的测定 柠檬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63/T 1823-2020
  • 青海省土壤中速效钾与缓效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63/T 1820-2020
  • 青海省高原绿色勘查地质钻探规范 DB63/T 1827-2020
  • 青海省高海拔高寒地区公路边坡生态防护技术 设计规范 DB63/T 1599-2017
  • 青海省森林资源管护站建设标准 DB63/T 1669-2018
  • 青海省牦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DB63/T 1739-2019
  • 青海省节地型日光节能温室建造技术规范 DB63/T 1482-2016
  • 青海省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指南 DB63/T 1795-2020
  • 青海省气象条例 2023年修正
  • 青海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DB63/T 954-202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规划许可的,三 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四 对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的,限制其进入海东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 由地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一,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二.改变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性质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经验线后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复工.并按每幢建筑物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