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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 开采者要求使用的 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三十条、商业.旅游 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 不能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 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 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 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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