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 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 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 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 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 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 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 为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 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