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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 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三十条、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 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 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 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郊区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 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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