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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 征用后的土地 开采者要求使用的 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 商业,旅游 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没有条件 不能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 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 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 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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