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 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并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 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 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 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