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 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 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 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 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