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 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 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 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 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 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 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