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 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区内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 商业、旅游 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 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 含农转非村 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 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 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 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