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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旅游 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房地产开发用地 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 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郊区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 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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