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 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 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 需要搬迁的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 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 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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