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 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 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 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 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 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