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登记第七条。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证书、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九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条,土地登记后 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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