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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登记第七条,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 高新技术开发区 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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