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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登记第七条,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沿海滩涂的登记 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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