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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登记第七条、市属五区 芦台农场 汉沽农场 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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