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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由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 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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