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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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