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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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