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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 县 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市 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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