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 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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