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耕地开垦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占用市属五区,芦台农场 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和南堡开发区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第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十四条。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应当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六条。开垦耕地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开垦荒废土地或者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储备 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开垦耕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开垦耕地项目 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行为造成土地破坏 破坏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市属以上企业和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复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他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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