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六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 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 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按每平方米处以每日5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的,按每立方米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占 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工具,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必须开具物品暂扣单.第四十三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 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 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社会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