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越权审批占用 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 六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 三 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按每平方米处以每日5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的,按每立方米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设施损毁 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 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 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工具,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必须开具物品暂扣单 第四十三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社会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