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 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六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按每平方米处以每日5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的。按每立方米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设施损坏 尚不影响使用的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工具 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必须开具物品暂扣单,第四十三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 维修的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 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社会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