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六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按每平方米处以每日5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的,按每立方米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占 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工具、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必须开具物品暂扣单 第四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社会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