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 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 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二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编制养护 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 维修经费.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 迁移的费用。第十四条。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 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 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 接受社会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