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 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 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二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 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 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 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第十四条。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 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的养护 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