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 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 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二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 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 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 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第十四条。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 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 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 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