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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 停放重车、二、擅自圈占.覆盖 拆除,改建。堵塞,损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 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六。私接下水道,七、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八,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九 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 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第三十一条.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外排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 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配合抢修,排险,第三十四条.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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