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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 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 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 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 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 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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