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 安装,悬挂、张贴广告 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 挖坑取土 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 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 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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