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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 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 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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