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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 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 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 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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