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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 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 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 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 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 悬挂 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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