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 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道路 小街小巷.人行道,沿街空地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市,各县 特区、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六枝特区,盘县 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工作、规划 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