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 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 道路 小街小巷 人行道。沿街空地、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公共绿地 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 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各县、特区,区、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六枝特区 盘县,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工作,规划 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