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 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道路,小街小巷.人行道.沿街空地,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 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市.各县 特区、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 钟山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 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