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 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 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道路 小街小巷、人行道、沿街空地.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 城市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市,各县.特区,区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特区.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