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 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道路,小街小巷,人行道.沿街空地。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 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 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 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市.各县 特区。区,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 维修的机械化水平 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