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河商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投入使用后的各种所有制房屋,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主体己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安全检查系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安全管理系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等。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安全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研究拟定本市房屋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 加强房屋安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三,负责签发全市投入使用的各种所有制房屋加固、加层,装饰装修和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发放危房通知书,四、开展调查研究.为危房的综合治理提供决策依据,五 负责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固单位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的年度审验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