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 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 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