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 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 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 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