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 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