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 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 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 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 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 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