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 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 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 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 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 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