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 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 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 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 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 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 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 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