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 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 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 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 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 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 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 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 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