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 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 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 有险不查的、二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 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 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 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 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 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 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