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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 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 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 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 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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