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 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 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 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 有险不查的,二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 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 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 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 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