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 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 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 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 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 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