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 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 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 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 出租 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