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 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 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 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四 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 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 第十七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 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申请人向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