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三 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 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 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 四 房屋地质、设计 施工 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三 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 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 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 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申请人向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 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 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