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 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 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 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四、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 改建 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三。现场查勘、测试 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 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99 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 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 申请人向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