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 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 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 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 产权人委托书。四,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 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委托,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 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 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 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 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 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申请人向规划 计划 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 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