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 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四 房屋地质 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 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 四 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 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 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 房屋经现场鉴定后 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 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 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申请人向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 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