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鉴定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 五。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四。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 受理委托.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四 整理技术资料 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 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 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 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第十七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 申请人向规划.计划 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 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 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