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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和纠正有关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网络和联动监测系统 实现执法巡查。检查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加强对各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乡规划诚信建设体系,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公告或通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实行信用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及时惩戒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中违法失信建设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 城管。国土资源,建设和房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各项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及时制止 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本辖区各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制止,查处或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村.居、民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举报违法建设、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体制,机制 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大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力度、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各相关管理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要各负其责 相关部门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要按照行业规划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房管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法审查申请登记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不得进行房产登记,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撤销有关登记文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 因实施或参与有关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列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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