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第三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孝感 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统一规划。适当超前,集中成片建设 第三十五条 新建小区应当配套完善教育医疗,文体设施,商业零售,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城市高层建筑 大型商业设施,城市节点地段应坚持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拓展城市地下空间.按有关技术规定设置地下室。满足停车和其他相关要求.并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性质 第三十七条 旧城改造要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合理引导、成片建设,并优先改造以下区域、一。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区域,二,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出入口需要改造的区域,三、容积率不高。建筑密度不大,设施简陋、环境较差的区域、四 绝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改造的区域,第三十八条.旧城改造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适当控制人口与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改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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