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第三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孝感,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统一规划,适当超前,集中成片建设,第三十五条.新建小区应当配套完善教育医疗。文体设施 商业零售 金融邮政 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 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设施、城市节点地段应坚持平战结合 合理利用的原则 拓展城市地下空间,按有关技术规定设置地下室。满足停车和其他相关要求 并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性质。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要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合理引导。成片建设,并优先改造以下区域.一。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区域,二,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出入口需要改造的区域,三,容积率不高,建筑密度不大、设施简陋,环境较差的区域,四.绝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改造的区域.第三十八条 旧城改造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适当控制人口与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改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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