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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第三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孝感、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统一规划、适当超前、集中成片建设.第三十五条。新建小区应当配套完善教育医疗,文体设施.商业零售、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 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城市高层建筑 大型商业设施,城市节点地段应坚持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拓展城市地下空间、按有关技术规定设置地下室、满足停车和其他相关要求、并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性质,第三十七条 旧城改造要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合理引导,成片建设.并优先改造以下区域 一.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区域。二 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出入口需要改造的区域。三,容积率不高。建筑密度不大,设施简陋.环境较差的区域。四。绝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改造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旧城改造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适当控制人口与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改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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