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孝感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县 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 城乡规划法 和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规定进行编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专项规划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 应当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等,可将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单元编制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以及黄线 绿线 紫线,蓝线保护的范围等 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镇可以与镇建设规划编制相结合 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和指标,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优先合理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用地。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保证,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其他建设工程依照相关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编制.按程序审批。对交通构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重要的城乡规划设计应采取展示,听证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30日内 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及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修改城乡规划 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审批.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和动态维护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评估和维护,按照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孝感市城市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出入通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孝汉大道 孝武大道、孝硚大道,316复线 316外迁线.107国道 107永久线及其它重要出入通道沿线重大项目的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未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第十六条.孝感市城市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