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第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 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 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 用地面积 用地范围 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 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 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 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划拔土地、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五,环评审定意见,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类项目、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6 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 建设项目名称。位置 功能。栋数 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 防灾抗灾 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 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 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四 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五。规费缴纳凭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 镇,乡 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城中村、园区村 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 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监督电话等、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三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一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 规划要求、建筑位置 用地范围,用地性质 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2 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 材质等 4 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等。5.其他规划要求、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2,管道埋置深度,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4 道路横断面布置。5 其他规划要求.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二条,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 转让和买卖。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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