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 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 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分段 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 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 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 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第二十五条、纳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纳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纳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