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放线核实第十二条。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放线报告文本应包括放线回单,放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 并在放线报告上签字存档。必要时,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当到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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