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放线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应当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 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第十八条、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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