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 适用本规程.城 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相符,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 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 放线单位 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 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第十一条.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