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荷载代表值3.2,1、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2、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 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3.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3、2.2,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3 2,3,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第8章和附录A,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3.2、4 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3,2。5。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6、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 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3、2.7。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