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 荷载代表值3.2 1。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2、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3。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3.2。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3。2,3。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第8章和附录A 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3。2.4。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3。2,5,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 3节的有关规定、3,2 6、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 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 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 2.7,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