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 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三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 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