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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 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 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 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 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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