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三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