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 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 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 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 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 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