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 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 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 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 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