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 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