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五条,未移交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第十七条.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 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工程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工程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 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工程设施所需的费用 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经费 并列入市.区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应当建立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第二十一条。全市统一设立市政应急协调机构 开通市政应急热线.协调处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