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以及桥栏.扶梯,桥孔。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桥涵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管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桥涵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需要依附于城市桥梁桥涵设置各种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 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因养护桥梁桥涵,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第四十三条,在城市桥梁桥涵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损坏桥梁桥涵设施。二 移动,损坏桥梁桥涵测量标志,三。试车和随意停车、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 进行危及桥梁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 擅自张贴 悬挂标语和广告。七 在桥梁上下游100米以内的水域停船,捕鱼和取砂石.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桥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通过桥梁桥涵时 应当事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 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