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九条,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 防止重复开挖,第十条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 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 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