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第九条,新建 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第十条,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 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 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 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避免重复挖掘,第十三条。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30天内 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