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第九条,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 建设,有条件的 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第十条。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 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避免重复挖掘。第十三条、新建 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 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