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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收取监督费 三。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四,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五 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七,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八.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 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 重新组织验收,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二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 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 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市.县、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 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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