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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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