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只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十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 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 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 应当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和赔偿所需要的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按以下规定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五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六、责任单位发生解体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原责任单位预交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七,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首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责任方应在维修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维修结束时付清款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维修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之时起 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修复、经两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时到达现场 用户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