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 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