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市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第五十二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编制内设立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金融,保险、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凡本市制定的有关高新区事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或者发布.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 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五十四条,高新区实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有关高新区改革 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高新区市场主体利益的决策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举行听证,第五十五条.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手续 应当予以公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对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营、管理情况诚信度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第五十七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收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 并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高新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处理,属于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处理 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