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高新区的实际 对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区域规划、详细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区域规划,详细规划需局部调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高新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排、高新区新增的建设用地依法出让、划拨。出租,实行土地租赁的,租赁期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其土地收益除依法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高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 应当服从高新区统一规划,第四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或者通过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等形式,加快高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高新区规划,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四十八条。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第四十九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第五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 对高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和垃圾、污水.噪音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