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与产业发展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 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发展以下高新技术.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 先进流程控制技术。六,航空航天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投资 设立企业或者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服务活动 但不得设立技术 工艺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采取在高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装配、在高新区外进行零部件加工的方式、在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第十一条.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依照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应当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初审不合格或者未予批准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书面告知,高新区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经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报请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优惠待遇。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和以技术,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独立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同业协会和商会.同业协会和商会是自律性 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依照章程维护会员的权益,对会员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 促进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同业协会和商会的行为不得排斥,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第十九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第二十条。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一条,高新区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 经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计算机与软件 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 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等产业、推广对改造传统产业有明显效益的新工艺 新技术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定期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项目指南.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并采取有效措施 加快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企业科技园,环保科技园、软件园等特色园区建设、提高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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