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保障体系与市场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二十五条.鼓励境内外专家在高新区长期或者短期从事技术创新 讲学 学术交流活动.高新区管委会和所涉及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境。经批准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可以多次出入境制度.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优先办理聘用.录用,劳动保险。户籍等有关手续,引进的人才在安家补助。医疗保健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住房以及配偶就业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本市的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贡献奖,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市规定引进的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受聘于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不受聘用单位编制 岗位的限制。第二十八条.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政府与我国政府有互认协议的,在高新区享有相应执业资格、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培育资本市场。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高新区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 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 用于支持科技创新 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生产项目的发展。第三十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第三十一条。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十二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 其投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四条。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和项目。第三十五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项目评审 立项的,应当优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人。第三十七条。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高新技术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 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竞业限制的义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负有保密,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鼓励在高新区设立人才、技术 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高新区的技术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的。采取自律管理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一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可以依法在高新区开展业务或者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第四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 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通过行业组织实行自律.并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资金.信息,仪器设备,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孵化器应当按照约定、为孵化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并可以对所孵化企业占有适当比例的风险股或者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投资权及其转让权 第四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初创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 由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住房不得出售或者转租,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 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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