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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四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三 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占用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公共停车场等用地进行建设 影响交通的。二.占用管道设施,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 核电站。污水处理厂。净化水厂,燃气调压站、换热站、热力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三 占用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机场净空、河道进行建设影响安全的,四,占用水库、水源保护地。林地 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保护用地进行建设 影响自然资源保护的。五.在大同古城内或者占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环境协调区进行建设、影响历史文化和历史环境保护的。六、占用绿地。广场等进行建设.影响生态环境和市民休憩的,七,占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公共交通,行政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八,其他占用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七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 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五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 色彩或者不按规划条件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夜景灯光.围墙、大门、建筑小品等环境艺术设施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更改或者拆除,更改 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配建。逾期不配建的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城中村擅自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第八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拆除,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示.逾期不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未经放线,验线 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断水,断电 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九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处理结案前。可以暂不受理相关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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